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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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国立汉生病资料馆 (以下叫做资料馆。)受后生劳动省委托,由公益财团法人笹川保健财团 (以下,叫做本财团)管理运营。资料馆认为,根据“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的事项和本财团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保护向资料馆提供个人信息的所有人士(以下,叫做本人)的个人信息,是作为个人信息管理事业者的重要责任,对此规定如下,致力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公益财团法人笹川保健财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妥善保护个人信息而处理个人信息,依据如下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努力正确且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1. 遵守有关个人信息的法令及其他规范。
  2. 我会适当地取得个人信息。此外,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我们会通知或公布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在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
  3.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丢失个人信息、破坏个人信息、故意重写以及泄露外部。
  4. 除非法律规定,否则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不会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
  5. 如果您被要求披露,更正或删除,使用或拒绝个人信息,我们将在合法和合理的范围内作出回应。
  6. 努力让从事业务的所有人理解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其责任。
  7. 委托个人信息的处理的情况下,为了谋求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要进行适当的监督。

个人信息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根据公益财团法人笹川保健财团 (下面“财团”。)持有的个人信息的基金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实现适当的保护。

(范围)

第二条

该规定适用于财团干部、正式职员、临时职员、再雇用职员、派遣职员、临时佣人等(以下是“员工”)。

2

在外包处理个人信息的业务时,我们还将根据本规定的目的正确保护个人信息。

(定义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个人信息是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是指个人固有的信息以及该信息中包含的住址、姓名、出生年月日、年龄、性别、电话号码、邮件地址等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第2章 获取个人信息

(采购原则)

第4条

个人信息的获取应明确指定使用目的,公布其使用目的,并获得委托人的同意。

2

以适当和公平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禁止获取特定敏感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

不要获得具体的个人信息。

(取得手续)

第六条

在业务中取得新的个人信息时,要事先向个人信息保管理责任人申报使用目的和实施方法,得到会长及理事长的认可。

第3章 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原则)

第七条

原则上,在使用目的的范围内,只有具有特定权限的人才能在业务执行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第4章 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原则)

第八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2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负责人报告,并获得主席和主席的批准。

第5章 管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管理原则)

第九条

个人信息应在实现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以准确和最新的状态进行管理。

第6章 个人信息的公开、订正、停止使用、删除

(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本人的权利)

第10条

如果您被要求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您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此作出回应。

2

根据前项公开的结果,有错误的信息,对此本人被要求修正或删除的情况下,原则上在合理的期间内对应,在进行了修正或删除的情况下,在可能的范围内对该本人进行通知。

第7章 删除・废弃个人信息

(消除、废弃手续)

第11条

个人信息的删除及废弃是只有被给予了具体的权限的人,才能通过为防止外部流出等的危险而必要并且适当的方法,在业务的进行上必要时进行的。

第8章 组织与体制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负责人)

第12条

会长和理事长将任命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负责人为财团,对各部门业务中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适当的管理。另外,会长和理事长将任命个人信息保护统括管理负责人,在财团内进行个人信息的统括管理业务。

(教育)

第13条

各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负责人,为了使所属的从业人员理解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遵守法令的重要性,切实实施,将持续、定期地进行必要且恰当的指导和教育。

附则

该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生效。

附则

该规定从公益财团法人的设立登记日期(201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附则

该条例将于2017年9月29日生效。

附则

该条例将于2018年4月1日生效。

附则

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生效。